2019年6月,王某娜以比特币推广人身份与冯某宝洽谈投资事宜。王某娜告诉冯某宝投资的是比特币,并表示他人投资均有较大收益。冯某宝在当月21日向王某娜转账支付6.4万元,用于进行上述投资。
王某娜收款当日,通过自己手机“火币Pro”App账号代冯某宝分两笔购入比特币,并将全部数量提币至其手机“PlusToken”App账户内。后来,“PlusToken”暂停交易功能,至诉讼之日该应用程序仍未恢复运行。
自2019年7月开始,冯某宝多次催促王某娜要求了解投资情况。王某娜告诉冯某宝已经购买比特币,但由于应用程序暂停服务,无法提现或交易。冯某宝通过提供的账号无法查看相关信息,开始向王某娜追索投资款。
后来,王某娜通过微信向冯某宝表示认可已经购买的6.4万元比特币由双方共同享有,如有亏损则双方共担。王某娜还愿意代为冯某宝垫付的3.2万元投资款,付款条件是双方需签订书面协议。
2019年8月18日,双方到银行完成3.2万元的转账和协议签订手续。在该协议书中,除了共同认可共同投资上述数字货币外,还注明“任何一方不得向对方索要超过3.2万元之外的钱款”。
2019年9月,冯某宝以“认为自己是在受胁迫、欺诈情形下签订的协议,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应属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王某娜返还3.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冯某宝对投资比特币是明知的,王某娜按约定将所收取的款项用于代为购买比特币后,将投资情况如实反馈给了冯某宝,已经购买的比特币无法提现或交易非王某娜可控制,王某娜对冯某宝无欺诈和隐瞒。
冯某宝提出的付款条件属于他的选择权,冯某宝选择接受后又要求撤销协议,不诚信。从协议内容看,王某娜在明知出现了投资不可控情况下仍然自愿加入与冯某宝共同合伙投资,并与冯某宝共担风险,对冯某宝无不利益。冯某宝主张协议不公平,不能成立。另外,冯某宝既要求认定协议无效又主张撤销协议,相互矛盾。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成立并生效,自协议签订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冯某宝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10月11日,冯某宝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冯某宝基于信任,自愿转给王某娜6.4万元用于双方合伙投资,王某娜将款项用于购买比特币后,因应用程序停止交易功能,导致双方无法收回投资款。经过争执和协商,王某娜当日返还冯某宝3.2万元。
现在冯某宝以王某娜采取欺诈和胁迫手段签订协议为由,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然而,证据不足,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12月17日,二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冯某宝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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