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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泸州网络传销案宣判,虚拟货币只升值不贬值

9月24日,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公开了一起虚拟货币网络诈骗案的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王某平等4名被告人因组织、领导“ORG生命体”传销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经过审理查明,2017年6月,王某平邀请熊某、张某英等人到福建三明市进行ORG币项目培训。之后王某平去了成都,熊某和张某英回到泸州开始宣传ORG币,宣称其有定量发行、永不增发、只会升值不会贬值,并可以用于支付水电费、手机话费以及交通违规罚款等。

根据ORG币项目规定,用户通过邀请码在网络交易平台注册,并获得存储ORG币和获取收益的电子钱包。注册会员后,购买一定数量的ORG币会产生静态收益,并随持币量的增加而增加。

同时,会员通过发展下线,当下线购买500枚以上时,上线才能获得动态收益。持币量越高,静态和动态收益比例越高。收益以币的形式返回电子钱包,最终可以兑现为实际收益。

2017年8月,王某平租用了福建三明的一处门市掌握着“四象系统”,是“铸鹰商学院”的院长。张某是“铸鹰商学院”的总监,负责处理ORG宣传推广活动的后勤工作。

另外,被告人熊某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已立案并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王某平、熊某、张某英、张某参与了涉案的ORG币投资,并进行了宣传、交流和讲解。他们要求参与者投入资金以获得注册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他们根据发展人员数量来计算酬劳或返利,并通过夸大盈利前景等手段诱导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此骗取财物。这些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罪行。

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警示公民理性投资,维护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分别判处了四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150万元到30万元不等的罚金。

鹰鉴提醒广大群众,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备法定货币性质和强制性等特点,也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像ORG币这样的行为存在着多种违法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警惕受骗。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炒币升值获利和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他们发展更多人参与,不断扩大资金规模,这些行为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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