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审理查明,2017年6月,王某平邀请熊某、张某英等人到福建三明市进行ORG币项目培训。之后王某平去了成都,熊某和张某英回到泸州开始宣传ORG币,宣称其有定量发行、永不增发、只会升值不会贬值,并可以用于支付水电费、手机话费以及交通违规罚款等。
根据ORG币项目规定,用户通过邀请码在网络交易平台注册,并获得存储ORG币和获取收益的电子钱包。注册会员后,购买一定数量的ORG币会产生静态收益,并随持币量的增加而增加。
同时,会员通过发展下线,当下线购买500枚以上时,上线才能获得动态收益。持币量越高,静态和动态收益比例越高。收益以币的形式返回电子钱包,最终可以兑现为实际收益。
2017年8月,王某平租用了福建三明的一处门市掌握着“四象系统”,是“铸鹰商学院”的院长。张某是“铸鹰商学院”的总监,负责处理ORG宣传推广活动的后勤工作。
另外,被告人熊某揭发了他人的犯罪行为,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已立案并移送审查起诉。
根据龙马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王某平、熊某、张某英、张某参与了涉案的ORG币投资,并进行了宣传、交流和讲解。他们要求参与者投入资金以获得注册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他们根据发展人员数量来计算酬劳或返利,并通过夸大盈利前景等手段诱导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此骗取财物。这些行为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罪行。
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警示公民理性投资,维护市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人分别判处了四年到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150万元到30万元不等的罚金。
鹰鉴提醒广大群众,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备法定货币性质和强制性等特点,也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相同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像ORG币这样的行为存在着多种违法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投资者必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希望广大投资者警惕受骗。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炒币升值获利和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他们发展更多人参与,不断扩大资金规模,这些行为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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