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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法院公布共享币传销案判决,涉及巨额资金和大量人员

8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布了共享币(DGC币)特大网络传销案的刑事判决书。据判决书显示,截至案发时,该传销团伙在中国发展了55万多人,涉案资金近13亿元。最终,14名被告人包括余渊模(韩国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初,李宗泰(韩国籍)、洪淳度(韩国籍)、明鲁文(韩国籍)等人在韩国创建了共享币(ShareCoin,后更名为DGC币)传销组织,并成立了5个子公司。该传销组织设立了DGC币交易平台,通过推荐人的加入费用来发展会员,并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利用网络平台发展下线会员并获取利益回报。

李宗泰、洪淳度担任传销组织韩国总公司会长,操纵整体运作,并任命负责子公司事务的代表。该组织通过设立中国区总部、组织参观韩国总公司等活动在中国境内网络宣传并发展会员。

2016年9月,余渊模加入该传销组织,并筹建98商城。2017年1月份,他被洪淳度任命为98商城代表,并接替明鲁文负责DGC币在中国的推广工作。

余渊模在中国担任代表身份,与中国区各团队负责人沟通、反馈问题,并商议解决提现问题、确定中国区负责人和八人委员会成员等事宜。

2015年10月,余渊模聘请金旼载(韩国籍)做98商城副经理,与中国区各团队负责人进行沟通,并了解涉嫌DGC币传销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周某林、胡某苗等人情况。

2015年6月至2017年5月,全某爱工作在DGC币传销组织下属的交易所和苏迪公司,负责翻译宣传资料、整理提现记录并协助银行转账。

2015年7月至2016年9月,边策担任传销组织中国区唯一代表,负责DGC币业务在中国的工作,并与韩方沟通解决平台问题。

为推进DGC币在中国的发展,该组织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中国区总部,并由边策负责。

各被告人在该传销组织中扮演不同角色,他们的行为合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判处这1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扣押了违法所得赃款和没收部分资金,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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