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是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于2016年11月4日做出了处罚决定。根据该决定,当事人湖南凯恩泰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8月起从事微信分销业务,要求参与人员购买350元商品取得会员资格,并通过二维码推广发展下线,获取返佣金。然而,该公司在2016年春节后停止了返佣金销售模式,改为给会员实施补助计划。截至2016年6月,该公司微信商城销售金额为70157938.66元,亏损3679472.63元。
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规定的禁止性传销行为,当事人是传销活动的组织策划者。鉴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会员补助,该局对当事人做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证据收集方面,本案办案机关收集了充分的定性证据,以证明当事人的传销违法行为。此外,办案机关还注重收集裁量证据,以证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会员补助,符合减轻处罚或从轻处罚的情形。办案机关收集了网络截图、财务报表、支付宝截图等证据来证实相关事实。
此外,本案还涉及到以言辞为主的证据,包括三次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的陈述是重要的证据之一,与其他证据形成印证,明确了其传销活动的事实及返佣金模式。
本案的证据链还包括书证材料,办案机关收集了当事人的财务报表、销售数据和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严密的证据链。
在取证工作中,办案机关拓展思维,广泛收集证据,形成了以电子证据、言辞证据和书证为主的不同证据群。其中,电子证据主要来自于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和会员微信界面,言辞证据主要来自于当事人的陈述,书证主要来自于财务报表和支付宝转账记录。
总的来说,本案办案机关在取证工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果,收集了丰富的证据,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为行使裁量权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