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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买低卖虚拟货币银行卡诈骗案37天取保候审

【导读】 2021年5月,葛某某通过朋友周某介绍从事买卖虚拟货币的生意,低价买入后以略高于市场价格卖出。葛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1.葛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更适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葛某某在意识到可能涉嫌犯罪后主动中止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葛某某经朋友周某介绍从事买卖虚拟货币的生意,低价买入后以略高于市场价格卖出。期间,葛某某用于走账的银行被冻结。葛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葛某某家属委托叶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1.葛某某构成诈骗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葛某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辩护意见】 一、葛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更适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葛某某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只是从事倒买倒卖的中间商,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 2.葛某某在交易虚拟货币过程中并未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与客户进行了真实的交易行为。 3.葛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葛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涉案时间较短,非法获利较少 1.葛某某之前并不知道自己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 2.葛某某意识到问题后主动中止犯罪行为,涉案时间较短。 3.葛某某非法获利较少,且未实际获取。

三、对葛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1.葛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不会产生社会危险。 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司法政策精神,葛某某可以变更为取保候审。 3.葛某某已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案件基本事实已查清,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

【处理结果】 最终,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葛某某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

来源:杭州刑事律师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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