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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时代下“虚拟人”法律问题探析

2007年,“初音未来”诞生,这个拥有水绿色长发的少女形象原来只是一款自编曲软件的虚拟形象,经过数年的开发后,已经举办多场演唱会,成为日本人气第一的现象级虚拟偶像歌手。2017年至2019年,国内二次元圈层用户人数激增,资本逐步入局虚拟人行业,但由于虚拟偶像的生命周期较为短暂,并未激起太大的水花。2021年,“元宇宙”时代开启,随着技术和创意的爆发,虚拟人行业进入高速成长期。在国外,虚拟人商业化路径已获得初步验证,并开始探索B端量产;在国内,多元化社交渠道日益成熟,为虚拟人的应用奠定了应用基础。
同多数新兴行业相同,虚拟人的快速发展也伴随诸多法律问题,相应监管也在不断地探索与推进中。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2年1月28日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然而,虚拟人相关法律问题远不仅限于深度合成。
一. 虚拟人的典型应用
虚拟人在商业活动中有许多应用实例,根据其主要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如下几类。
(一)虚拟分身
虚拟分身是指现实中原本确有其人,通过科技手段再现真实人物的形象和人物活动。不仅包括以虚拟分身“复活”已故人士,还包括一些活跃在演艺圈、娱乐圈的艺人为尝试拓宽商业价值、适应新时代年轻人审美而打造的自己的虚拟分身。
例如:2015年,适逢一代天后邓丽君女士逝世二十周年,邓丽君文教基金会联合知名视觉效果制作团队于台北小巨蛋通过虚拟现实技术重现邓丽君演唱会,再现天后风华。再例如,知名艺人易烊千玺也与天猫精灵联合创设自己的虚拟分身。
(二)虚拟数字人
有从现实转化到虚拟世界中的虚拟分身,也有在虚拟世界中完全依靠科技手段创造出来的虚拟数字人。该类虚拟人在现实中没有实体映射,主要应用于虚拟偶像、虚拟主播等领域。
例如:抖音中的虚拟美妆达人柳夜熙,就是颇负盛名的虚拟偶像。

“元宇宙”时代下“虚拟人”法律问题探析(三)虚拟员工
越来越多的企业利用人工智能进行重复度较高或者有固定操作模式的工作,如人工智能客服、人工智能翻译等,而有些企业将人工智能员工具象化,形成了虚拟员工。
例如:在2021年年末,万科凭借优秀员工评选活动出圈,一位名叫崔筱盼的虚拟员工因催办预付应收逾期单据核销率高达91.44%的优秀工作成绩荣获优秀新人奖[1]。除了万科,2021年6月,腾讯互娱和新华社联合打造数字记者“小诤”,在神州十二号载人飞船执行任务期间承担了空间站报道。[2]
(四)虚拟角色
根据自己的喜好或样貌、特点,创设代表用户的虚拟角色,是畅游元宇宙平台,与他人社交的第一步,虚拟角色的创设也是虚拟人的典型应用之一。
例如,百度希壤创设了元宇宙虚拟空间,每一个用户都可以创造一个专属的虚拟形象,在个人电脑、手机、可穿戴设备上登录“希壤”,听会、逛街、交流、看展[3]。
二. 虚拟人的法律定性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虚拟人,单纯的虚拟人并不是民事主体,他们的法律定性需要分类讨论。
(一)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主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包括三类,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显然,虚拟人不属于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责任。相关的民事权利义务和责任,应当由虚拟人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履行和承担。
(二)财产权客体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法律对于虚拟人的定性仍无明确的规定,需要根据具体应用形式分类讨论。如虚拟记者、虚拟员工可以视为是企业的生产工具,虽然虚拟记者、虚拟员工不是实物,但与电脑、服务器、工作软件及其他机器设备等具有相同的性质。再如虚拟偶像,可以理解为商家的虚拟产品。此外,今后可能会有更多虚拟人的应用产生。
但是,从前述分类讨论中看出,尽管有不同类型、各具特点的虚拟人,但它们也有共性。目前看来,主流的虚拟人是虚拟人开发者通过运用3D建模、渲染、动作捕捉等技术赋予其拟人外貌,再通过算法赋予其交互及深度学习等功能的产物,凝结了开发者的劳动成果与智慧,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同时,虚拟人也是依赖数据及网络空间而存在的,属于信息类产品,是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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