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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传销案中宿州男子发展174人,判刑

宿州市的一名男子加入了一个名为鑫圆共享的特大网络传销组织。该组织设立了鑫圆共享食品产业链宿州市分公司,并按照公司经营模式积极发展线下会员,并对他们进行培训。他成功发展了174人的下线会员。

10月2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得知,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对该网络传销案作出了宣判。被告人谷某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款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杨某伟、斯某正、庄某等人在成都共同策划,以共享经济的名义,成立了名为“XX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的线上网络运营平台。他们打着共享经济发展理念的幌子,以购物返利为名,设立了管理奖和推荐奖,并发展会员,以谋取暴利。

为了发展人头,他们在2016年11月以“示范中心”为总部,在线上建立起了鑫圆共享商城,并发展了28个产业链(也称为运营商)。参与者需向总部缴纳100万至600万元不等的费用,之后即可成为某条产业链的运营商,并获得该产业链的网络运营系统窗口和经营权。运营商还可以自行发展所经营产业链的省、市和区县三级代理商,代理商每月可获得区域内的业绩奖励。

28个产业链运营商采用总部规定的通用营销模式,发展人员按照11.7%的比例在线下进行缴费,并享有100%的资产配额。平台在付款七天后开始返利,每天按照万分之六的固定比例进行“分红”。会员的分红以积分形式计入个人账户,积分可以兑换为人民币。经过4年6个月19天的“分红”,会员便可享受100%的总资产。现金积分达到500分以上可以提现,提现时需扣除5%的手续费和20%的积分(只能用于共享商城消费或购买公司原始股),总共扣除25%。与此同时,各级代理商、合伙人和会员推荐新会员后还可以获得不同比例的推荐奖和管理奖。

被告人谷某于2017年2月通过王某的介绍加入该传销组织,并在王某成立的鑫圆共享食品产业链宿州市分公司按照公司经营模式积极发展线下会员,并拉拢投资者进行培训。他在该传销组织中的层级为三层,成功发展了92人的直接下线会员,总下线会员为174人,对该传销组织的运转起到关键作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谷某以提供消费共享服务为名,引诱参与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会员资格,并按照推荐关系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虽然被告人谷某在本案中的作用较小,但负有次要责任,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他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愿意接受处罚,属于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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