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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2800余万元,4300余人受骗,临沭县法院开审网络传销案

10月17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临沂市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传销案件。被告人莫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该传销组织通过虚构、夸大经营、投资、服务项目及盈利前景的手段,诱骗4300余人加入并骗取了28426270.9元财物。

被告人莫某某与其他人注册成立了临沂市怡占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制作会员网站。他们谎称该传销组织是临沂市政府扶持的项目,并要求加入者缴纳1000元广告宣传保证金注册成为会员。他们还承诺每天签到赚取20元广告费,并通过发展下线的方式拉人头入会,最多发展到传销层级的十九级以上。他们共诱骗了4300余人加入该组织,骗取了28426270.9元财物。莫某某还非法获利64284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莫某某自动到临沭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自首,并向临沭县人民检察院退缴了违法所得64284元。在审理期间,他还向法院预缴了40000元罚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进行了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莫某某在传销活动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在自首、认罪认罚和退赃缴罚金等方面表现良好,应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莫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莫某某被判决后应在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并积极参加公益劳动。以上是李旭反传销团队提供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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