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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酷Mike众创网络传销案主犯被判刑

8月20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网络传销案件。该传销组织以股权交易为名,以“投资原始股,两年回报36万”为诱饵进行传销活动。

2012年2月2日,李某强等人在四川注册成立了四川美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国酷(美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酷集团)。该集团以国酷集团为主体,在下设省市县分公司、五大部门和六大板块。

国酷集团以股权交易为名,以“投资原始股,两年回报36万”为吸引投资者的手段,通过收取700至35000元不等的金额来获取会员资格,并要求会员发展下线,并通过推荐奖励进行传销活动,骗取财物。

从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1先后邀请潘某1、刘某某、马某某、张某某1、陈某某2、李某某1等人到成都国酷(美酷)集团公司联系办理开设眉山国酷乐美商贸有限公司门店事宜。并于2019年4月16日在彭山注册成立眉山国酷乐美商贸有限公司。公司的法人负责公司整体日常管理,财务管理由潘某1负责,公司监理由陈某某2负责,后勤管理由李某某1负责,招商管理由张某某1负责,培训由马某某负责,门店管理由刘某某负责。

该公司于2019年4月14日开始营业,以办理基础会员享受购买商品折扣为诱导,吸收大量基础会员,产生对上层的对碰奖励。公司宣传投资入股成为权益份额会员后可在国酷集团公司“Mike众创”平台买卖权益份额。每个推荐的权益份额会员,还可获得投资额度的10%直推奖励。根据层级关系,还可获得下层会员业绩差额的5%至8%对碰奖励。下层会员获得对碰奖励后,其上线6层可获得5%至10%的领导奖励,逐步形成“金字塔”式的利益链条。在传销活动中,陈某某1直接发展下线人员马某某、李某某1、潘某1,间接发展毛某、张某某2、华某等人。

根据四川华西交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被告人陈某某1在成都国酷集团公司“Mike众创”平台上使用的ID15742,下线层数为47,直接推荐的ID数为6,下线总ID数为231,提现总金额为36720元人民币。

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扣押了银行卡2张、手机1部、电脑2台、三联收据2本、会议规则1张,后于2019年8月28日将扣押的手机1部、2019年10月13日将扣押的电脑2台归还给了陈某某1。

另外,陈某某1于2019年6月21日接到办案民警的电话通知后到案,在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庭审过程中对侦查阶段的供述没有异议。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签字,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预缴纳了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此外,2020年4月17日,彭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1、陈某某2、刘某某、马某某、潘某1、李某某1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彭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1与他人设立眉山国酷乐美商贸有限公司,利用“Mike众创平台”,以购买权益份额为名义,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取会员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构成传销组织。

为了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1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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