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马某和方某某在方某某的汗蒸馆向他人广泛宣传碧威资本投资,并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如发宣传册、宴请、上门游说等。期间,该传销组织的刘某某及公司人员多次到庆阳宣传碧威资本集团。吴某某负责组织会议,马某和方某某将会议通知给其下线,并鼓励他们积极参加会议,并接受刘某某等人的宣传。
吴某某、马某和方某某的下线继续发展更多人参加该传销组织。方某某的汗蒸馆成了他们宣传和召开会议的重要场所。马某在该传销组织中担任重要角色,负责报单、调币和布线等事务。
到2015年3月,吴某某、马某和方某某组建的传销组织的层级已经超过了3级,人数达到了30人以上。
2017年2月15日,吴某某自动到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投案。
案件发生后,警方在吴某某处查获了黄色金属和碧威资本集团的宣传册,在方某某处查获了帝威二元期权操作手册,在赵某处查获了二元期权交易教育手册初学者指南。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认为,吴某某、马某和方某某以进行投资为名,实际上是进行传销活动。他们要求参与者购买碧威期权和原始股来加入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投资金额和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他们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人数超过了30人,层级达到了3级以上。这些行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根据各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和获利数额等情况,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吴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马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方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