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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云集品”传销案判刑,发展下线近80万人

7月5日,李旭反传销团队获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网络传销案件进行审理。被告人那某和袁某芝分别被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年5月11日,那某注册成为深圳“云集品”交易平台会员,并成为该平台在鞍山地区的负责人。随后,袁某芝也在2015年7月20日成为该平台会员。在该平台,会员需支付50美元的入门费用,并根据自身消费和发展下线会员的情况获得奖励,该奖励可以在该平台购买商品或提取现金。

那某和袁某芝在注册成为云集平台会员后,在鞍山市发展下线会员以获取奖励。那某直接推荐了下线会员丁某,并且丁某又推荐了袁某芝案发后显示,那某在“云集品”平台处于第11层,下线层级包括本人在内有36层,下线会员包括本人共有787,561人,直推会员有28人,奖励金额总计304,104.74美元,提现达到37,445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入169,776.44美元,转出393,718.87美元。

袁某芝在云集平台处于第13层,下线层级包括本人在内有31层,下线会员包括本人共有665,569人,直推会员有12人,奖励金额总计11,454.45美元,提现达到28,796美元,会员之间转账转入38,206.98美元,转出68,827.11美元。

案发后,那某于2019年4月18日主动投案,而袁某芝则在同一天被抓获。

一审宣判后,那某和袁某芝均对判决不满,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法院查明了事实。有那某和袁某芝的供述,还有40人的证言,组织关系图,广东安络司法鉴定所的技术服务报告等证据材料证明了原审被告人那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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