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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特大传销案宣判,首犯被责令退赔赃款并返还被害人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特大网络传销案。一审期间,该传销团伙的首犯张某军和叶某频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还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赃款并返还给被害人。

原审法院认为,2016年2月份开始,张某军、叶某频和朱某等人先后注册成立了温州天下大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温州聚才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通过创建“微友创富”和“聚才网”等平台进行网络传销活动。张某军担任公司的执行总裁,负责日常运营和市场开发,叶捷频为副董事长,负责组织和策划经营模式。

这些平台以“O2O物联网平台”等名义进行对外宣传和推广,吸引了不特定公众成为其会员和区域代理,并以区域计酬、排队返现、推广分红等方式引诱参加者不断发展下线。

会员在平台充值一定金额后,可以获得一个排队号,根据“五返一”、“三返一”等规则,通过返现、分红等方式返还充值金额。同时,平台还设立了省、市、县、乡四级区域代理,会员一次性充值相应金额后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奖励,并通过“三级分销”机制鼓励会员发展下线。

然而,实际上该平台没有实体经营活动,商品销售只是为了增加吸引力,会员的盈利依赖于后续会员的资金进入。该平台的规模和利润模式都无法支撑其长期发展,本质上属于传销模式。

据张某军供述,“微友创富”和“聚才网”非常火爆,有50个满员的微信群,营业额大约是900多万元和1600多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张某军、叶某频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军被判处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3万元,叶某频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法院还责令各被告人退赔赃款返还给被害人。

张某军和叶某频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张某军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叶某频的作用明显小于张某军,可以认定为从犯,应减轻处罚。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对于张某军的量刑是适当的,但对于叶某频的量刑过重,应予纠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叶某频被改判为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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