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4月,周某、孙某迪出资筹建湖南润新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新公司),成立后搭建“云电商”平台,采取消费返利的销售模式,并将办公场所设立在长沙市高新区以维也纳酒店内。
润新公司成立后,聘请被告人吴某敏、张某祥及李某杰等人为该公司管理人员,张某迪任公司董事长,吴某敏任公司副总裁,张某祥任公司商学院副院长,李某杰任副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负责管理公司的内部事务。前期因云电商的运行状况不理想,润新公司财务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2016年7月陈某行、李某翰(另案处理)等人成立湖南亚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亚安公司),在启动仪式上邀请周某、孙某迪及李某杰等人参加,徐某详细讲解了湖南亚安公司天蓬网的运行模式,周某等人了解之后,召集孙某迪、李某杰、彭某刚、刘某华、张某祥、吴某敏等人研究决定也运行天蓬网的模式,并邀请李某翰来润新公司讲解天蓬网的模式。
该传销模式规定,一次性消费满50PV,就能成为VIP,享受自己消费返利30%PV,累计消费满1000PV,就能升级成店主,自己消费返利50%PV还可以分享店铺;分享一个店主,就能获得一分店的30%PV返利;二分店的10%,三分店的10%。
在润新公司的股东以及管理人员开会通过之后,决定以刘某华的吉湘元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运行“聚宝源”模式,以推销商品获取积分返利为名(商品价格远高于市场价格),要求参加者最低缴纳690元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普通会员、市场主任、市场经理、市场总监、市场董事等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人员发展的数量和交纳费用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的费用中非法获利。
润新公司规定,投资者消费1380元“云电商”网络销售开店套餐,成为该公司的会员,取得加入“聚宝源”投资回报项目的资格,在“聚宝源”平台上消费690元购买一单产品后,消费的金额会以积分的形式返还一定比例的返利。第一轮消费四周完成后,可以选择提现或继续投资第二轮,以此类推,每单消费返利的周期为八轮,第八轮返利结束后。
如果投资者要继续投资消费,需要重新投入690元购买消费一单产品,进入新一轮的周期。
另外,会员如果推荐其他人消费,还能获得多层的推荐奖励。如果会员消费后,推荐下级会员购买时每单获得10元,如果会员消费达到30单产品后,推荐下级会员购买时每单获得20元,消费达到100单产品后,下级会员购买时每单获得30元。除此之外,还针对业绩较好的团队长实施新增业绩奖励。
为鼓励开发市场,孙祥迪在会员之中任命团队中职务,由团队长负责对外宣传、发展会员加入,发展壮大聚宝源,公司再按照团队发展情况对团队长进行奖励。“聚宝源”平台主要团队长有六个,分别为1003团队、1001团队、1530团队、1017团队、1006团队、1005团队。
经审计,“聚宝源”平台共计发展传销活动人员约1800人,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数额共计人民币约2400万元。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吴某敏、彭某刚、张某祥、李某杰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吴某敏、彭某刚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上诉人彭某刚所处量刑相较其他同案犯过重;另二审期间上诉人吴某敏退缴违法所得2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本院决定对上诉人彭某刚、吴某敏的量刑予以改判。
12月24日,二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改判吴某敏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改判彭某刚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此文来源于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