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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心汇传销案二审维持原判:涉案超千亿,主犯获刑17年

2019年5月10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张天明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案件的二审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2013年5月,张天明注册成立了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公司)。从2016年3月开始,张天明等人以“众扶互生系统”为基础,以“扶贫互助”为名,通过培训、宣传等多种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发展会员,诱骗他们缴纳300元购买“善种子”以获取加入资格,然后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通过资金往来实现利润,返利的依据是会员发展下线的数量,会员的收益全部来自后期会员投入的资金。

从2016年3月到2017年7月,宋文军等10名被告人在张天明的安排下,开展了传销活动,打着“扶贫济困、均富共生”的幌子,在全国各地大规模发展会员并收取高额费用。查方胜、张天生、贺智英、ZHANGTIANYU(新加坡籍)、阎莉、林千平、韩明、于洪玉等8名被告人在2016年5月以后依次成为“善心汇”会员,并通过各种方式发展下线、接单护盘,帮助“善心汇”公司删除网络负面信息、拍摄宣传片。其中,查方胜共发展了25595人网络层级达到了24层。林明慧和张泽文明知道张天明从事传销犯罪活动,却为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他们分别获得了1.2亿元和1300余万元的非法所得。截至案发,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的人数共计598万余人,涉案金额超过1046亿元。

此外,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善心汇”传销活动后,张天明等人通过公司微信群煽动600余名会员于2017年6月9日至11日在公共场所进行请愿示威,要求违法要求,拒不听从治安管理人员劝导,甚至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严重扰乱了公共场所秩序。查方胜在张天明的安排下负责在长沙市组织集会活动,并安排韩明在现场担任负责人。

2018年12月14日,双牌县人民法院、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和祁阳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天明被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亿元;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1亿元。被告人查方胜被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宋文军被判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被告人林明慧被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26名被告人根据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到10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罚金。

一审判决后,张天明、查方胜、宋文军、林明慧等24人不服,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永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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