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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矿机推销:警惕传销活动

以推销矿机及“钛克币”为名发展会员,并呈金字塔型分布。1月31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的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原审法院认为,2017年2月9日,焦某某(在逃)成立精灵谷公司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为刘某某(另案处理)。精灵谷公司成立后,对外发布利博交易平台、矿机平台,谎称公司矿机可产生具有良好升值空间,矿机所产生的“钛克币”能够在网上流通使用。

投资公司“钛克币”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利博交易平台上与持有“钛克币”的卖家自由交易;二是通过推荐人租赁精灵谷公司生产的矿机,由矿机通过运算方式随机挖币。

租赁矿机必须由已租赁矿机的上线进行推荐,推荐成功后上线可收取新租机人租赁费用的10%每名推荐人矿机下仅能挂靠两台新租赁的矿机,二级挂满两台矿机后,除分别收取两台矿机租赁费用10%的直推奖励外,还可收取两台矿机中型号较低的一台矿机租赁费用的10%作为对碰奖励。

推荐人矿机下挂靠的第三级之后的矿机呈金字塔型分布,可收取第三级至第七级新租矿机租赁费用的1%作为见点奖励。精灵谷公司以上述老客户推荐新客户、新客户缴纳租金获得加入资格的方式,按照一定顺序组成金字塔型层级关系,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

被告人樊某系精灵谷公司“非凡系”主任,负责上述“钛克币”和矿机的宣传推广和客户发展。经审计,樊勇有下线20层,在用矿机332台,下线人数为83人。樊某及其下线83人通过利博交易平台合计转入资金7659217.12元,其中樊某以其父亲樊某某的名义转入1755265元。

原审法院认为,樊某结伙以推销矿机及“钛克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共同犯罪。

为了保障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樊某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违法所得追缴后予以没收。

宣判后,樊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樊某结伙以推销矿机及“钛克币”为名,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依据,骗取钱财,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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