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数字货币OTC交易的基本事实:行为人在火币、OTC365、聚宝盆等虚拟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注册账户,在不同平台之间互相“搬砖”,买卖数字虚拟货币,低买高卖赚取价差,银行卡数次冻结,有获利行为。交易对象为USDT虚拟数字货币(泰达币)或其它种类虚拟数字货币。
以上是基本事实。一些侦查机关的侦查内容还包括上游是否有犯罪,是否明知,支付结算金额是否达到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等等,但是这个侦查的方向已经不是非法经营罪了,而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侦查方向来搜集非法经营罪的证据,是走错了方向,明显不能证明非法经营罪。参见《刑事律师谈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无罪辩护的几个难点问题》
刑事律师对虚拟数字货币OTC交易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的要点如下:
一、买卖、出售、交易虚拟货币,并不违法。 早在2013年11月3日,央行、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就明确“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的合法地位。由此可见,数字虚拟货币跟普通常见的商品比如电脑、家具、手机等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可以并不违法。 2017年9月4日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出台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第2条),“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第3条) 从以上可知,“94公告”禁止的是两类业务:一是禁止ICO(首次代币发行),二是禁止交易所从事兑换及信息中介等业务。 “94公告”并未禁止公民个人之间虚拟货币的交易及流转,而虚拟货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公民享有对其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行为人未从事虚拟数字货币代币发行融资、外汇交易、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等活动,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 首先,行为人并未从事“94公告”禁止的两类业务,即禁止ICO(首次代币发行)和交易所从事兑换及信息中介等业务。 《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