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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虚拟人物侵犯人格权

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九个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这九个案例都在民法典颁布后判决生效。其中一起案件中,法院认定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了侵权行为。

根据案情,被告是一款智能手机记账软件的运营方,用户可以自行创设或添加“AI陪伴者”,设定名称、头像、与用户的关系等,并通过系统功能设置互动内容,系统称之为“调教”。

原告是一位公众人物,未经其同意,被告通过算法应用将使用原告姓名及形象创设的“AI陪伴者”开放给众多用户,并允许用户上传大量原告表情包和制作图文互动内容,从而实现“调教”该虚拟人物。

原告认为这构成对他一般人格权、肖像权和姓名权的侵犯,因此将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被告辩称发布涉及原告的表情包和图片都是用户个人行为,不存在被告的过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经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用户使用原告的姓名、肖像创设虚拟人物并制作互动素材,将原告的姓名、肖像、人格特点等整合到虚拟角色上,这个虚拟角色形成了原告的虚拟形象。被告的行为属于对包含原告肖像和姓名的整体人格形象的使用。

同时,用户可以与这个虚拟角色设定身份关系、相互称谓并通过制作素材与之互动,从而实现与原告真实互动的体验。被告的行为涉及到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尊严。

律师认为,如果用户在创设虚拟人物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用户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但智能手机记账软件的运营方在上市前应该对这类虚拟现实产品进行适当合规性评估,并在收到举报投诉后调整被恶意利用的功能。

在这个案件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虽然具体的图文是用户上传的,但被告的产品设计和对算法的应用实际上鼓励和组织了用户的上传行为,并直接决定了软件核心功能的实现。被告不再只是中立的技术服务提供者,而应该作为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被告和用户构成了共同侵害原告肖像权的行为。此外,被告未经同意使用原告姓名和肖像,并设定涉及原告人格自由和尊严的系统功能,构成对原告姓名权、肖像权和一般人格权的侵害。根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上的裁判文书显示,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20余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随着后疫情时代互联网产业模式的进一步创新,虚拟现实等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自然人的人格要素在虚拟化应用中日益增多。这起案件明确了自然人的人格权适用于其虚拟形象,同时对算法应用的评价标准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于人工智能时代加强人格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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