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缓缴政策适用于在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行业中的五类企业应缴纳的三项社保费的单位部分。对于职工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企业仍需要按时足额缴纳。同时,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并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单位,也可以参照企业办法缓缴三项社保费。
符合缓缴资格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4月至6月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部分,以及2022年4月至10月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部分。在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并且不会影响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
为减少参保单位的事务负担,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综合考虑参保单位在参保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名单,以及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来认定是否具备缓缴资格。如果根据这些信息无法认定资格,参保单位需要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参保单位可以在5月9日至5月13日申请从4月起享受缓缴政策,5月16日至5月25日申请从5月起享受缓缴政策,而6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时间为当月1日至15日。申请成功的参保单位将从当月起享受缓缴政策,并且只需要申请一次,无需每月申请。
符合缓缴资格的参保单位可以在上述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进行申请。
如果参保单位的信息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的要求,可以在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的“2022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模块中承诺所属行业分类,从承诺当月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但如果经核查发现参保单位确实不符合缓缴资格,未按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申请缓缴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提前结束缓缴,也可以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最迟需在2022年12月25日前缴清。逾期未缴纳的,从2023年1月1日起,将按规定对缓缴的三项社保费加收滞纳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参保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缓缴的社保费,参保职工缓缴期间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将如实记录为补缴或断缴。
在缓缴期间,如果参保单位发生职工申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待遇,或者申请转移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等事项,参保单位需一次性足额缴纳缓缴的三项社保费,职工才能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或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有参保单位在缓缴期间依法注销,也需要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社保费,然后按照相关流程办理。
此外,为确保参保单位可以从4月起享受缓缴政策,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的征收期限,调整为2022年5月16日至5月27日。自6月起,将恢复原来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