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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出台社保缓缴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近日,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保障市场主体、就业、民生,青海省人社厅、省发改委、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共同出台了《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68号)。

一、扩大困难行业范围并延长缓缴期限:在已经实施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五个特困行业,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以产业链和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3年3月。原先明确的五个特困行业企业,未申请缓缴的也可从六月起申请。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所有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期间免收滞纳金。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等参照执行。

三、申请缓缴条件明确: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申请缓缴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是2021年度在本省正常缴纳三项社保费;二是2022年4月至申请缓缴上月累计亏损或申请缓缴上月处于亏损状态;三是申请企业当月不在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严重违法失信黑名单内;四是在书面承诺中,承诺能够及时补齐费款等事项。2022年新前来参保的企业需满足特定条件。

四、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力度: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扩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新毕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发放每人1500元的一次性扩岗补助。

五、简化缓缴社保费申报流程:缓缴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在线上或线下申请缓缴。困难企业出具亏损状况书面承诺,而缴费情况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系统确认。各级人社、税务等部门要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对于承诺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及时追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六、按时足额补缴费款: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补缴社会保险费。

七、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要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影响职工个人权益;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费款。

西宁市人社系统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不断优化办事流程,切实提高服务效益。与发展改革、财政、税务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此次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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