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色财经」10月26日,人民法院报纸发表了《
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帮助犯罪认定》,指出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帮助是利用虚拟货币为他人实施电信欺诈提供财产转移帮助的行为。在虚拟货币结算支付行为的犯罪认定中,要把握犯罪所得的特点、上游电信诈骗与后续隐瞒、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的界分节点,以及帮助者的主观认识和「通谋」产生时间和内容对犯罪认定的影响,从而区分易混用的犯罪。首先,判断虚拟货币转移对象是否具有财产性、刑事违法性和确定性三个特征。其次,以欺诈既遂为分界点,定义虚拟货币结算支付行为是隐瞒、隐瞒犯罪收入及其收入,还是上游电信欺诈的帮助。最后,帮助者是否应该事先与他人寻求帮助,是否只意识到他人在非法使用信息网络或知道他人欺诈,虚拟货币结算和支付行为是否构成电信欺诈的共犯。综上所述,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帮助行为犯罪识别有三种情况,第一是帮助在欺诈结束前,欺诈和欺诈获得财产、非法和确定性财产后,故意提供虚拟货币结算支付帮助,行为构成隐瞒、隐瞒犯罪收入、犯罪收入罪。二是虽然帮助者在客观方面实施了隐瞒和隐瞒犯罪收入的行为,但在欺诈结束时与他人形成了意义联系,其行为应被认定为欺诈共犯;如果帮助者在欺诈结束时与他人达成意义联系,则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第三,欺诈未成功或者财产不具备犯罪收入的三个特征,但帮助者知道他人实施欺诈,提供虚拟货币结算支付服务的,视为欺诈的帮助者;帮助者知道他人实施网络犯罪活动,但不知道具体实施犯罪,应当追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