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等要求,“我国激励银行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转帐方法完成清算,降低应用现金”,“银行开户企业中间的贸易往来,务必通过银行开展转帐清算。”在特殊范畴及一定清算起始点上才可以应用现金。
在“元宇宙”中,商家根据联盟链发行的消费积分,若兑换的商家总数多、覆盖面广,乃至可以在比较大范畴内通存通兑,那麼该等消费积分则被判定为意味着特殊商品的价值且可以担负一部分货币职能的物件,为银行开立账户企业避开现金管控要求开拓路面。也就是说,可应用消费积分的商家及发行通存通兑積分的商家,就可以在不符《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有关应用现金的情况下,根据自主发行或与第三方协作发行的方法,将“数据代币总”投入市场商品流通,这一部分数据代币总在该等特殊行业充分发挥了与RMB现金同样的作用,造成现金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总体目标在一定水平上虚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