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时某某计划成立亚泰坊传销组织,委托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互联网上建立亚泰坊平台。负责风险控制和交易保护的是邓某某。从2018年1月至6月,该组织在没有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通过歪曲国家政策、虚构投资项目,在开会、培训、路演和微信群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同时,他们以发行亚泰坊币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推荐和支付200元以上的费用才能成为平台会员。会员按照加入顺序形成上下层级关系,并以发展会员数量还设有亚泰坊币的升值和锁仓收益作为会员的静态收益。
截至2018年6月11日,亚泰坊平台共有约41.3万个会员账号,共计108层,共收取了约6.3亿余元的会员费。
在此期间,时某某通过开会和培训等方式向亚泰坊会员推广“码联天下”传销平台。截至案发时,时某某在“码联天下”平台共有124层下线和26.5万个会员账号,并向该平台支付了约1.8亿余元的报单费。
【处理结果】
2018年10月20日,市公安机关以时某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盐城经开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2月21日,盐城经开区检察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对时某某等15名被告人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公诉。
2019年11月8日,盐城经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时某某等15人有期徒刑2年至6年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对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罚金30万元。组织非法获利的3.5亿余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宣判后,时某某等11名被告人向市中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理清参与人的行为特征,依法履行追捕职责。本案中,苏某某等人企图淡化他们在组织中的作用,以"无决策权、担任职务时间短、没有正式任命"为理由,试图获得轻罪判决。但检察机关综合考虑他们的参与环节、主观明知和发挥的作用,认定他们在传销活动中起到组织、策划、布置和协调等重要作用,在传销组织的扩张过程中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对苏某某等人做出追捕决定。
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提高追赃挽损力度。检察机关坚持打击犯罪和追回赃款并重的理念,全力追回违法犯罪所得。
在本案中,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审查起诉等环节,及时指导公安机关收集和固定与"码联天下"传销组织有关的资金流向和使用方面的证据,并进行全面审计,防止因资金流向和用途未查清而影响案件质量和效果。
同时,注重协作配合。由于网络传销案件涉案财物广泛、款物众多,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和法院探索建立了涉财产强制措施执行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定工作预案。共计追回涉案款物3.5亿余元,切实落实追赃挽损工作。
坚持打击和预防并重,构建风险防范机制。网络传销严重危害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既要从严打击,又要注重长期治理机制的建设。在本案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与公安、法院、信访等部门,进行风险评估。按照法律处理、舆论引导和社会管理的"三同步"要求,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同时,加强释法说理和教育引导,广泛利用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普及网络传销犯罪典型案例的法律知识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合理投资,依法表达诉求,增强防范和法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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