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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兴宁法院判决传销案,四名头目被判刑

7月16日,李旭反传销团伙得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布了4起利用“纯资本运作”进行传销的案件,其中四名传销老总因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

经调查发现,这个传销组织以“纯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业”、“1040工程”等名义,要求参加者购买虚拟份额,并不断发展下线,按照“五级三晋制”进行管理。形成了一个上下线传销网络体系,上线人员根据级别、发展下线人数和购买份额等要求向下线人员收取购买份额的款项来进行传销活动。

2013年,陈某梅经他人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到2015年,陈某梅成为该组织内的老总,伞下人员超过3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2018年7月5日,陈某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3年,罗某经他人介绍也加入了传销组织。到2017年8月,罗某成为该组织内的老总,伞下人员超过3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2019年8月15日,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4年,张某言经他人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到2017年7月,张某言成为该组织内的老总,伞下人员超过30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2019年9月6日,张某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4年,刘某祥经他人介绍加入了传销组织。到2019年7月,刘某祥达到了老总级别,伞下人数超过三十人。2019年9月14日,刘某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陈某梅、罗某经、张某言、刘某祥这四人组织和领导了一个以“纯资本运作”、“自愿连锁经营业”、“1040工程”等名义的传销组织。他们要求参加者通过支付费用来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特定的顺序构成层级,以发展人数骗取他人的财物,并且对国家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严重干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构成了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且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根据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处他们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并处以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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