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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特大虚拟货币传销案二审审结发展会员超百万!

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炒币升值获利和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5月25日,曾经风靡全国的一起特大虚拟货币传销骗局,在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审期间,该传销团伙的四名主犯分别被判刑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统计,该四名主犯在全国各地发展了超过一百万名会员,涉案资金合计近五十亿元。据悉,该案中的余渊模等多名主犯也在二审宣判。

反传防骗快讯获悉,2015年初,余渊模等韩国人创建了共享币交易平台,后来将其更名为DGC币。

该传销平台以发行共享币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100美元至5000美元的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获得会员账号。会员根据推荐关系组成上下线层级,每位会员下线分为两条线,每条线都可继续发展无限层级。

该平台设有直推奖、对碰奖、管理奖等三种奖项并设置共享币币拆分作为静态收益。返利依据是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为准,向团队长发放奖励。

2015年10月,汪鲁安、侯某杰和王某通过不同方式加入了该传销平台。他们分别创建了DGC红岩团队、DGC鹰雁团队和DGC和赢天下团队,并组织人员参加相关活动。

2015年下半年,姚某民通过他人介绍加入了该平台传销组织。

截至案发时,汪鲁安发展了340,828名会员,业绩达14亿元,非法获利达2259万元;侯某杰发展了92,051名会员,业绩达4.037亿元,非法获利达544万元;王某发展了172,060名会员,业绩达7.51亿元,非法获利达800多万元。姚某民发展了548,301名下线,业绩达25.18亿元,非法获利提现310万余元。

原判认为,DGC交易平台以虚拟货币DGC币的推销为名,要求参加者交纳不同的入门费,并根据发展人数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而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述被告人分别被判处4年6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12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赃款和被查封、冻结的房产、保险产品和公司股权将进行合法处理后,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未退还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

汪某安对该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虽然对王某和候某杰的定性可能不准确,但考虑到“上诉不加刑”的原则,维持原判。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反传防骗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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