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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聚汇天下”特大网络传销案审结

12月4日,山东省枣庄市中级法院审结了一起“聚汇天下”特大网络传销案。这起案件中,沂南县的高某欣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了解,高某欣在参与“聚汇天下”期间,吸收传销资金近两亿元,非法获利142万余元。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间,李占龙、高某生以贵州聚任时代酒业有限公司为依托开设“聚汇天下”商城网站,利用网络平台等形式宣传、推广“聚汇天下”进行传销活动。他们后来还收购了前海金达通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用以扩大“聚汇天下”的对外宣传。

“聚汇天下”自称是为厂家找渠道销路,为平台打造消费数据,为消费者转变身份从单一的消费者变为消费商和创业者,从而获取商业模式利润的分配的三方共赢的平台。但实际上,该平台是典型的拉人头式的网络传销。

“聚汇天下”网站要求会员注册时必须填写推荐人手机号,会员充值后网站会额外赠送同等金额,并每天按照账户余额1.5%的比例返利。如果会员成功推荐下线会员并让下线会员充值,那么会员可以获得以下三级会员充值金额的一定比例收益。而且,返利金额达到100元时需要扣除10%的手续费,并且扣除10%用作商城购物券,才能提现。

该网站通过不断引诱会员注册充值并发展下线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诱使注册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此骗取财物。

2017年8月底,被告人高某欣为谋取非法利益,经他人推荐加入“聚汇天下”成为会员后,明知该网站的运营模式和奖励制度,仍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宣传、推广“聚汇天下”网站进行传销活动。

高某欣积极参与并发展他人参加,“聚汇天下”最终形成了一个传销网络体系,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并引诱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以此骗取他人的资金。该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超过120人,吸收的传销资金达1.83亿元,非法获利142万余元。

原审法院于9月19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欣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

被告人高某欣对原审法院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判决认定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追缴违法所得没有依据”。

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欣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了一审判决。[此文来源于鹰鉴,版权归原作者,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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