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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涉传销被判刑!网络平台传销发展会员违法被罚

2016年7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合作制定了传销营销模式,并以某公司的名义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一个网络平台。这个营销模式以发展会员数量和形成层级为基础,分为静态分红和动态分红两种模式用于返利。静态分红要求参加者支付2900元成为会员,得到一个会员号码,还获得一些产品。同时,每个会员号码通过网络平台每天可以获得30元的返利,直到返还5800元为止。动态分红包括层级碰奖、对碰奖、见点奖、领导奖和福利奖。经过鉴定,这个传销组织已经发展了19916名会员,共有35个层级,涉及全国30个省份,案件金额超过8400万元。

2016年7月到8月和2016年12月,被告人魏某某在该传销组织担任副总经理的职务,协助管理教育部和成立分支机构。被告人栾某负责技术部的工作,管理网络平台用户密码并给会员支付电子币。被告人黄某某担任会计,负责收取会员支付的会员费等。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等4人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支付会员费以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特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新会员的数量诱导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与,从中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这些行为构成了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罪行。在这个共同犯罪中,张某某在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和扩大等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是主犯;魏某某、栾某和黄某某的作用较次,是从犯,根据法律将受到较轻的处罚。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魏某某、栾某和黄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法官点评】被告人张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战略经销合作框架协议,从该公司购买了酵素、蛋白肽等饮料产品,并进行销售。之后,他与他人合作制定了营销模式,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一个网络平台来发展会员,并且组织了一个规模较大的传销团队。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张某某等4人根据法律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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