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到8月和2016年12月,被告人魏某某在该传销组织担任副总经理的职务,协助管理教育部和成立分支机构。被告人栾某负责技术部的工作,管理网络平台用户密码并给会员支付电子币。被告人黄某某担任会计,负责收取会员支付的会员费等。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魏某某等4人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支付会员费以获取加入资格,并按照特定的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新会员的数量诱导参加者继续发展其他人参与,从中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这些行为构成了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的罪行。在这个共同犯罪中,张某某在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和扩大等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是主犯;魏某某、栾某和黄某某的作用较次,是从犯,根据法律将受到较轻的处罚。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魏某某、栾某和黄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法官点评】被告人张某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战略经销合作框架协议,从该公司购买了酵素、蛋白肽等饮料产品,并进行销售。之后,他与他人合作制定了营销模式,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一个网络平台来发展会员,并且组织了一个规模较大的传销团队。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张某某等4人根据法律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