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起,同案犯何某以微视传媒公司经营理财项目的名义,在天津进行推广,并发展了同案犯胡某加入,后胡某发展了孟某加入。孟某以微视传媒公司为世界五百强企业下属企业的名义,宣称该公司的理财项目具有巨大前景,引诱众多人员加入。参加者根据投资“加盟金”的数额的不同,被分为五个等级的“加盟商”。加入者可以通过手机或电脑下载相应软件并注册登陆公司网页,选择静态投资模式或动态投资模式。静态投资即每日通过“点灯”和“点击广告”方式领取分红。动态投资则在静态投资模式的基础上发展他人加入并支付相应加盟金,通过推荐奖金和见点奖金获得收益。
孟某在公司网页中拥有两个会员账号,均采取动态投资模式。她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对加入者进行培训和宣讲,并收取部分新加入者的“加盟金”。两个账号当前级别均为特级加盟商,报单金额均为6000美元,晋升为总裁和副总裁。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孟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共计4438人,层级达到20层以上,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5211.96万元。
根据群众报警,公安机关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侦查,警方于2017年8月将孟某传唤到案。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审理,法院认为孟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要求参加者支付加盟金并组成层级,通过发展人员数量获取返利,骗取财物,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提出的指控成立,法院支持。孟某在整个传销活动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她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前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减轻处罚。法院酌情采纳了辩护人关于孟某初犯、自首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