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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组织以“民间互助理财”之名,“宝鸡第一人”被判六年

5月6日,李旭反传销团队得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了一起传销案。这个传销组织以“民间自愿互助理财”和“茶油庄园”为名,在燕郊等地开展传销活动。

这个“民间自愿互助理财”传销组织没有实际产品或经营行为,也没有相关营业许可。他们以高回报为诱饵,以拉人头为手段,鼓励参加者缴纳费用以获取加入资格。他们根据发展人员数量来计算返利,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结构,引导参加者发展更多人员加入组织。

该组织通过建立团队和微信群进行管理。团队从上到下共有六个层级:C3、C2、C1、B、A和发展层。初始团队由15人组成,共同发展下线并预留27个未填充的空位。每个新人加入时需先交纳1000元的“占位费”,填写《占点通知书》和《承诺保证书》,三天内再交纳48800元,共计49800元成为发展层人员。

据此推荐人获得8800元的“层级返利”,新进人员按照预先设定的编号排到对应的A名下,对应的A获得5000元的“层级返利”,B获得4000元,“C1”获得8000元,“C2”获得10000元,“C3”获得14000元。当发展层人员达到27人后,团队会分裂成3个新团队,每个团队以9人为一组,新团队中的A晋升为B,之前的B晋升为C1,依此类推。

在该组织中,C3负责团队管理、培训和监督C1、C2,C2负责监督和指导C1的工作和讲课,C1负责收取和分配新人交纳的传销资金、管理团队的日常工作、租赁房屋、接待新人、安排上课等,B和A负责带人加入。

从2015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梁某妮、成某、桑某、翁某聪、赵某海、李某前、马某生、徐某华、肖某有、贾某丽、翟某民、刘某东通过他人介绍或互相发展,先后加入这个传销组织,并进行传销活动。他们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创建了一个名为“宝鸡团队”的组织,通过人传人和邀约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线,返利依据是发展人员的数量。根据组织规定,每位新人缴纳的传销资金必须在24小时内由C1分配完毕。

截至案发前,所有被告人均已达到C1以上级别,其中梁某妮、成某、桑某、翁某聪、赵某海、李某前、马某生、徐某华最高达到C3级别。他们先后发展了宝鸡市金台区、渭滨区和凤翔县等地的许多人加入该组织进行传销活动,并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的运河度假酒店、四季欢酒店以及本市眉县西部兰花基地度假村等地组织了大型宣传活动。

梁某妮利用其宝鸡市政协委员的身份进行外界宣传,被组织内部称为“宝鸡第一人”。

2017年8月,工商部门打击和驱散了这个名为“民间自愿互助理财”的传销组织。2018年2月,梁某妮、赵某海等人商议后成立了新公司,采用“茶油庄园”模式继续进行传销活动。该组织的层级结构、人员职能、团队分列和晋级等规则都没有变化,只是改变了名称。

此外,2018年4月10日,警方在广东省东莞市、辽宁省沈阳市、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以及本市金台区东岭银泰城抓获了梁某妮、成某、桑某、翁某聪、赵某海、马某生、徐某华、翟某民、贾某丽、刘某东等被告人;同年4月12日,警方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镇抓获了被告人肖某有;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前被群众控制后被警方抓获。

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梁某妮、成某、桑某等12人判处了六年至一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梁某妮、桑某对一审判决不满,并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量刑规范,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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