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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传销组织涉案1000余人,头目被判5年6个月

为了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办理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并依法追赃挽回损失20万元。

案件回顾: 2015年起,一家陕西的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推广其产品制定了多套促销方案,不断扩大会员数量,使公司的营业额大幅增长。该公司以推销商品为幌子,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等方式获取加入资格,并以发展人员数量诱使、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他们先后在陕西、甘肃、青海、河南、山西等地发展会员,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超过3层、30人以上。

被告人姚某某引入该公司的会员注册平台到青海市场,声称购买公司产品就可以成为会员,并设立不同投资金额的级别。会员投资后可以享受静态奖励,再发展其他人成为会员,可以获取动态奖励。姚某某与其他同案犯通过授课、推介会等方式发展会员,形成组织层级,并以发展下线人员数量作为返利提成的依据,对该组织的扩大发展起了积极作用。截至案发,姚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在该市直接及间接发展了1000多名会员,层级达到24层。2020年7月,西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采取强制措施,传唤了姚某某。

审查过程: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城东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向姚某某释法说理,安抚受害群众情绪,促成姚某某主动退赔30万余元,最大限度挽回受害群众的损失。检察官在讯问姚某某时了解到,他在2018年因传销被陕西警方传唤,并向公安机关上缴个人获利20万元。检察院遂向西宁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送达了《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要求核实这笔赃款并移送检察机关。经侦查机关核实,将这笔20万元赃款从陕西警方处划拨扣押,检察院随案移送了赃款。

判决结果: 2021年4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姚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鉴于姚某某具有自首、退赔情节,法院从轻处罚,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的违法所得依法被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意义: 在这起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城东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办案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重视追赃挽损工作,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挽回损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政治、社会、法律效果的统一。检察院提醒公众要保持警惕,理性投资,防止落入传销圈套。参与传销活动不仅会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切勿相信高收益、高回报投资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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