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山东某网络科技公司的APP在平昌县脱贫攻坚的乡(镇)、村、社组织中拉人头并收取费用来发展会员。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事实上,王某英于2017年6月19日通过一个名叫李某红的介绍加入了该APP的推广计划,他主要通过自己的微商团队和身边的朋友来发展会员。当事人通过手机下载APP获取入会资格,并在平昌县的社区、乡镇、村庄推广会员。同时,他们要求被发展人员在网上下单购买APP商品,间接支付费用,以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建立上下线关系。根据下线的业绩,给予上线报酬,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根据执法人员的介绍,被发展人员在推荐人的介绍下投资了100元人民币,并使用手机号码加入成为会员。他们采取了积分制和无限直推的方式来吸引顾客。这些行为涉嫌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组织者或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缴纳费用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间接支付费用,以取得加入或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从中牟取非法利益。”
基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平昌县工商质监局依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建议给予从重处罚。根据该办法的第10、11、12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行为的减轻、从轻、从重程度,应作出一般处罚。同时,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行为的,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平昌县工商质监局于2017年12月26日根据上述违法事实作出了处罚决定:一是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分别对8名当事人处以罚款。其中,蔡某国罚款1800元、杜某全罚款1800元、苟某罚款1500元、苟某珍罚款1500元、李某梅罚款1500元、李某红罚款1500元、王某英罚款1500元、余某苈罚款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