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 2015年1月8日被告人邬某良与被告人赵某萍等人成立江西蕴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蕴奇”),同年2月12日,江西蕴奇全额出资建立了江西优时代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优时代公司),邬某良为江西优时代公司法人代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人赵某萍为该公司监事。2017年3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被告人胡某亮,并由其兼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
2017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邬某良等人对外以江西优时代公司“传统电商+网络金融+区块链+虚拟支付”的商业模式,通过召开推广会、建立微信群等手段大肆进行虚假宣传,领导、发起、策划传销活动。
被告人邬某锋在优时代传销组织发展过程中,负责为用于传销活动的程序提供技术支持,同时联系余某3(另案处理),由余某3介绍香港众宇公司按照邬某锋发送的建设需求进行程序设计,使得“蕴奇商城”的规模进一步扩大。
同时,被告人邬某良、邬某锋授意谢某2、李某7(均另案处理)成立梅州市优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立“etcoin交易系统”,为“蕴奇商城”会员提取缴纳的本金和内网系统获取的静态收益和动态奖励等收益提供平台、账户等;被告人蒋某、王某其大肆宣传并不断吸收和发展会员;邬某良授意一直负责江西优时代公司财务工作的被告人赵某萍成立南昌江通财务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江西优时代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组织、领导优时代公司参与传销的具体规则: 传销参与人员经老会员介绍推荐并缴纳一定资金后,可成为蕴奇商城会员,获得会员资格后可以获得静态收益和发展下线会员获得动态奖励。 静态收益是指蕴奇商城将会员投资款转换成积分拨给会员,会员每周支付排单币后,可按照一定规则获得投资积分的10%-6%不等的静态收益。 动态奖励是指蕴奇商城会员如果发展了下线会员,则可以根据其下线会员的层级及总投资金额隔层获得一定比例的动态奖励。 同时建立烧伤制度,直推人员投资大于介绍人时,介绍人只能拿到自己本金的奖励,吸引投资人加大投资金额。 团队奖励是指蕴奇商城根据会员的直接下线人数、下线团队人数、部门数量区分县级代理、市级代理、省级代理,不同级别的代理可以获得其下线总业绩不同比例的奖金,从而激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同时,根据部门中不同级别的代理的数量设置电脑、手机、汽车、别墅等不同的动态大奖。
经鉴定,截止2017年5月19日,蕴奇积分商城注册会员达41925条,形成了以“ysd999-羿天瑜”为第一层共44个层级的会员推荐结构。2017年3月至5月19日期间,1747个投入资金至蕴奇商城的会员“本金账户”余额为9212000元。截止2017年12月15日,蕴奇积分商城注册会员信息达318158条,2017年3月至12月31日期间,20124个投入资金至蕴奇商城的会员“消费额”余额为81330000元。
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邬某良、邬某锋、胡某亮被抓获归案,同年4月19日被告人蒋某主动投案,被告人赵某萍于同年6月11日投案,被告人王某其于同年9月1日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邬某良、邬某锋、胡某亮、赵某萍、蒋某、王某其伙同他人,以获得会员资格以及虚拟货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投入资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且系情节严重,六被告人在该传销组织中均起组织者、领导者作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被告人邬某良、邬某锋、胡某亮等6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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