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陈某、冯某、周某、陈某春、朱某贤与夏某某、程某某、苏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9人,在被告人陈某春家中商议设立名为“双创家族”的传销组织,并约定每人出资5000元被告人冯某主要负责管理账目,被告人周某主要负责联络和后勤,被告人陈某春、朱某贤、夏某某、程某某、苏某某、唐某某主要负责发展市场和吸收会员。
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11月左右加入该传销组织,主要负责给下级会员转账、制作传销活动的网站、“百姓商城”APP系统以及统计返利等。
该传销组织对外宣称在柬埔寨王国投资酒店、赌场,并通过召开宣传会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级会员。会员之间形成上下五个层级,会员收益包括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其中动态收益直接以发展人员缴费的金额作为返利依据。
经检验,截至2020年8月4日,“双创家族”传销组织共有992个会员账号,15层层级关系,收取资金累计达53729000元。被告人刘某国在传销组织中属于第7层,下级层数为4层,拥有44个下级会员账号,收取的资金合计1172100元。
此外,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冯某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9128308.51元。
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冯某、周某等七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二年不等的刑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冯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恰当。然而,对于本案中尚未追回的非法所得未判决予以追缴的做法是不当的,因此二审法院决定维持原判,并将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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