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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联网”传销案二审宣判:创业者或可分红千余万元

3月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了一起打着物联网、分享经济旗号的网络传销案件。被告人李某等7人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和处罚金。

原审判决认定:自2017年以来,李某等人利用微信聊天和微信群宣传“中国物联网分享经济平台”,并招募会员。组织成了五个层级,设有大区经理、大负、总监、群主和普通会员。该组织公开宣传自己是国家项目,以“ABC三网循环”模式运行,规定会员缴纳680元会费后可以获得平台分红,并且已有部分会员从A网第一层开网中获得返利。

该组织以发展人数形成层级,普通会员发展20个会员即可成为群主,发展5个群主可以成为总监,发展5个总监可以成为大负。在平台开网后,群主以上层级可以担任相应职务并领取工资,每月工资为2万元至5万元。

该组织涉案金额达2497.99万元,涉及36735名会员。其中,李某转给上级628万元,退还给下级会员230万元,自己获利628万元。该组织下属的成员也发展了大量会员。

2018年年底,该组织以参加国际梅花协会可以解冻民族资产获利为由向成员收取会费,共计87139.8元,折算为13203名会员。这笔钱由组织成员冀某收集后转账至某个农业银行账户。

法院认定,李某等人通过组织传销活动来诈骗财物,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决对上述7名被告人分别处以2年到2年4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罚款金额在2万元至3万元之间。

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被告人惠某全、张某萍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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