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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老总炒股诈骗,15年刑期

任何理财产品,都要警惕被冠以“高额回报”诱饵的情况。最近,一起刑事判决书曝光,涉及9年前原信达证券湛江徐闻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龚某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201万元进行炒股,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追溯到2020年9月,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审判决,判决龚某明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7万元,同时退赔参与人经济损失。

龚某明以高额回报为名,骗取了多名投资者的资金。2013年5月,广东湛江投资者在信达证券认购了近2900万元的投资产品,但到期后发现无法兑付。当时,营业部负责人龚某明携款失踪,引发了广泛关注。裁判文书显示,龚某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公司内部信息,诱骗投资者购买名为“信达满堂红基金优选集合资产管理”的理财产品,并骗取了多名投资者的资金。龚某明声称该产品一年内至少能获得1至2倍收益,但该产品的说明书并未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

一审法院查明,龚某明骗取了141万元集资款后进行挥霍。投资者在产品到期要求兑付时发现龚某明已经失踪。法院认为,龚某明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判决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龚某明提起上诉,认为其行为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龚某明虚构高收益回报的理财产品,以非法方式吸收资金,并将资金置于个人掌控下,而不是购买约定的理财产品。龚某明应该明白股市风险的不可控性,但他将资金投入股市导致全部亏损。法院认为,龚某明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诈骗罪。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适当,不采纳龚某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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