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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所工作人员追责措施明确

最近,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了一份通知,明确表示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根据通知,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

当前,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有所上升,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滋生了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了应对这个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十部门最近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该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并没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对于从事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相关业务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但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将依法追究他们的责任。

该通知还指出,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的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同时,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

通知强调,要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以及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以及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根据通知,我国将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多个部门将联动合作,加强属地落实,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的问题。

文章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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