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杨某入职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技术部门从事后端开发工作。杨某接受项目组长的指派,为公司开发虚拟交易所软件提供部分技术支持。2021年9月17日,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杨某被指控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辩护人认为不能认定为诈骗罪。同时,辩护人认为杨某属于从犯,犯罪地位较低,其作用较小。最终,经过辩护人的努力,杨某成功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杨某在2021年入职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后端开发工作。他的职责是为公司开发虚拟交易所软件提供技术支持。杨某在案发后经审讯得知,该交易所软件可以通过后台修改数据来欺骗受害人并获取财物。因此,他被指控涉嫌诈骗罪并拘留于2021年9月17日。杨某的家人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并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1. 杨某是否构成诈骗罪? 2. 杨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辩护意见:
一、杨某所涉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可能涉嫌非法经营
杨某并不知道他所在公司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也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帮助公司实施诈骗行为,因此不应被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根据律师会见杨某得知,警官在提审过程中提到该公司可能通过修改数据的方式非法获利,但是杨某坚称自己不清楚公司业务模式,也没有为交易所完成修改数据功能。
首先,杨某只负责查询接口和修改接口,而查询接口只有查询功能,不涉及任何数据处理。
其次,杨某编写完接口程序后交给项目组长,并未参与后续运维工作,因此不清楚后台整体运行模式是否存在诈骗可能性,仅仅通过负责的两个接口无法推导出项目的全貌。
第三,杨某并未与公司业务部门有任何交集,不参与实际交易环节,也并不了解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修改数据以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
二、杨某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
从整个诈骗犯罪链条来看,做假数据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核心部门是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后端开发组并非诈骗行为的发起者和实行人,只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
从杨某在技术部门后端开发组的角色和作用来看,整个项目分为多个部分,有核心程序和无关紧要的程序。杨某负责的查询接口和修改接口并非实施诈骗所必需的功能,其作用较小。
杨某是技术部门后端开发组的普通成员,只是按照组长的指派完成任务,而且他并非专业程序员,业务能力较弱,因此他的犯罪地位较低。
三、杨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且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1. 对杨某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首先,杨某已向办案机关如实陈述他在案涉公司后端开发组的工作情况,相关证据已经固定,他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干扰作证的可能。
其次,杨某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没有继续实施新犯罪的可能性。
第三,杨某没有故意犯罪的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归案后他自愿认罪悔罪,愿意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因此,对他取保候审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2. 杨某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涉嫌较轻罪行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备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杨某并没有参与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环节,他在搭建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过程中负责的也与修改数据无关,只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杨某之前没有从事虚拟货币相关的工作经验,归案后才意识到所在机构提供的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他属于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悔罪,愿意退还全部违法所得,可以认定他没有逮捕必要。
处理结果:
最后,在律师的辩护下,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杨某在拘留30天后成功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