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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生效,关注涉网贷、虚拟币交易等领域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释》)。这个决定对原先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完善了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并明确了相关法律的适用问题,以便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解释》将于2022年3月1日开始施行。修改后的条文共有十五条,相比原先的九条有所增加,主要是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重点修改和完善。同时,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并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罚金数额标准,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竞合处罚原则,还明确了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

《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修改后的《解释》保留了原先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另外,还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

大家都知道,最近一些不法分子以“元宇宙投资项目”、“元宇宙链游”等名义来吸收公众资金,通过元宇宙虚拟币进行投机炒作,甚至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活动,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一位银行业资深人士告诉《北京商报》记者,新修改的非法集资刑事司法解释新增了网贷、虚拟币等领域,主要是考虑到近年来国内经济、金融环境的变化,尤其是针对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一些新型诈骗手段,及时补充监管制度和法律的不足之处,严厉打击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金融秩序。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时有发生,一些犯罪分子以“养老服务”、“养老项目”、“老年产品”以及“以房养老”等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了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以房养老”陷阱中,骗子承诺高利率回报,以投资养老为名,欺骗老人将房屋抵押贷款,并将房产处置权交给理财公司。起初,老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回报,但一旦资金链断裂,老人最终可能面临财产损失。

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分析师苏筱芮指出,养老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频繁发生的原因之一是老年群体也有广泛的投资理财需求,但由于存在“数字鸿沟”等因素,更偏向线下方式。而线下的非法集资具有分散性,形式隐蔽且难以监测,给早期识别和预防带来了一定困难。其次,一些老年人并不了解理财产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缺乏了解,而不法分子擅长夸大宣传,甚至以温情牌来欺骗老年群体。她认为,针对这种情况,后续需要加大对不法分子的打击力度,同时也要鼓励持牌金融机构开发出适合老年群体的理财产品,并通过各种宣传来提高老年群体的金融素养和防范意识。

对于这次《解释》的修改内容,最高法刑三庭的相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原先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非法吸收资金的十种行为方式,并规定了兜底条款。修改后的《解释》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司法新实践和犯罪新形式,增加了一项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一些与资金相关的问题频繁出现,不仅危害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还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苏筱芮指出,《解释》的新增是对过去阶段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提炼。这次《解释》的发布将有助于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震慑力度,同时有助于统一适用标准,提高司法效率。

据了解,修改后的《解释》还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再区分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并适当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标准。同时还明确适用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积极退赃退赔情节的情况,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并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于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适用于《解释》中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定罪处罚。

这次修改后的《解释》旨在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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