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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行为方式拓展 罚金可达500万

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下称《修改决定》)。该决定对原司法解释中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进行了修改,以更好地明确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原司法解释《解释》共有九条条文,修改后的《解释》共有十五条。修改重点完善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同时,还进一步修改完善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特征要件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罚金数额标准,明确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竞合处罚原则,明确了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内容。

修改后的《解释》保留了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要件,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在此基础上,增加了网络借贷、虚拟币交易、融资租赁等新型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方式。同时,针对养老领域非法集资问题,增加了“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情形,为依法惩治P2P、虚拟币交易、养老领域等非法集资犯罪提供了依据。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养老领域非法集资犯罪频发,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严重损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危害了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应该依法从严惩处。

此次修改决定还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不再区分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的处罚标准,体现了对单位犯罪从严惩处的原则。同时,适当提高了入罪标准,并增加了“数额+情节”标准。对集资诈骗罪的认定条件没有改变,但调整了数额标准,并增加了“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

另外,修改后的《解释》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罚金数额和上限。罚金数额最高可达500万元,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这次修改决定的发布,旨在更好地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定罪处罚标准,为依法打击这些犯罪行为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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