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经历风风雨雨的老朋友,他在美国,我在中国,但我们关心的是全球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他问了我四个小问题,希望我能公开回答。虽然萨姐姐是美国法学院的硕士学位,但我不得不说,我是一名从事中国法律十多年的律师。因此,我只能从中国大陆的法律中解释这个问题。(试着结合美国和日本的一些学术成果)
问题1 如果区块链项目没有公开发行,而只是通过内部功能代币流动,那应该是合法的。但如果用户把代币放在交易所,项目方根本不在乎市场价值,你觉得怎么样?中国法律能容忍多少?
A:首先,你的问题是一个假设,我也用假设的前提来回答。如果区块链项目功能代币内部流动,中国国内法律可以容忍不去交易所上市(或严格持有人去交易所)。
目前的实际情况多是区块链项目建立新加坡基金会,搭建海外架构。在发币问题上,采用先批发给“私募机构”的方式,再由私募机构卖给不同的C终端客户。部分省市存在二、三级经销商,存在重大潜在法律纠纷。
同时,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一旦代币有意或不分青红皂白地进入海外交易所,代币就不再是所谓的功能代币,而是成为公众投机的金融产品。由于它是一种投机性金融产品,价格的涨跌是不可避免的。一旦价值大幅下降,部分货币将缩水90% ,这很容易导致用户情绪崩溃和各种风险。
即使项目方根本不关心市场价值,法律也无法容忍这种让自己的货币被炒作的行为。更重要的是,在交易所上市后,几乎没有项目方不关心货币价值,每个人的手似乎都被拉了很长时间。
最后,2017年9月4日的通行证发行公告明确指出,通行证发行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即使有各种各样的掩盖,中国的渗透金融监管和法律实质性检查也将看到事物的本质。
第二次货币改革存在许多实际问题。KYC和AMI在此基础上,业务在中国,代币在中国发行,用户交易在海外发生变化。有法律风险吗?新加坡基金会是运营商,但实际运营在国内团队。国内团队如何合法工作?
答:第一个小问题和上一个问题1的逻辑是一样的,答案是有法律风险。即使有国际地位,违法的东西还是违法的。
新加坡基金会表面上是一个运营实体,但实际上在中国有一个真正的运营团队。沙姐姐认为中国货币改革是原罪,因为这种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225条的非法经营罪。(事实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在日本行政法中也有负面评
中国刑法第二十二十五条第三条。违法经营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基金支付结算业务;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经营行为。
目前,在中国,房地产、知识产权和产权的货币兑换和ABS基本相同,甚至具有一定的支付结算功能,属于非法经营。如果只有名义上的运营团队在海外,而实际的运营团队在中国,司法机关不会被欺骗,仍将被视为非法经营。
大量项目没有得到处置的原因是互联网金融风险正在清理,主要关注点还没有转移到链和货币圈。此外,现在社会对新事物有了一定的容忍度,让子弹再次飞行。一段时间。但我希望你不要损害整个社会对区块链技术的青睐和认可,否则它注定会失败。
问题3 前段时间EOS账户仲裁后,账户中EOS被没收。请问,如果账户所有者不满意,在现实世界中应该用什么方法来保护他们的权利?
答:《中国民事诉讼法》保护了国内外主体的诉讼权利。当然,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你是否能赢得区块链私人链的诉讼,也取决于证据。
社区仲裁基于共识机制,类似于多边合同。如果某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条款,交易对方或条款所指的权利人当然可以根据合同行使其权利。这就是意志自治原则
有争议的,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和诉讼。至于去哪个机构,就看共识机制是否提前说明了适用法和协议管辖权。根据国际私法原则,适用法律和管辖权将在适当地区或仲裁庭商定。
问题4 目前,区块链的私人链已经建立并发行了硬币。许多项目申请区块链机制或代码的一部分专利。如果其他公司做类似的功能,在什么情况下不会侵权?如何处理社区管理项目,甚至非营利性项目的侵权行为?
A:你怎么知道我们的团队刚刚收到了一起专利侵权案件,哈哈,涉及中美团队,我们签署了保密协议,没有详细说明。
专利申请从未停止过。建立知识产权制度是为了使专利权人获得优势(包括经济优势),鼓励他们进一步投资研发,取得更高的技术成果。然而,专利确实阻碍了后来者的步伐,这是人类知识产权制度的选择。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达到了一定的高度,不可能因为社区管理和非营利性而让你走。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但容忍优先权利的存在。所谓优先权,是指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前开始使用同一专利技术并可以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的权利。
然而,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看到的技术成果是每个团队的集体结晶。他们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相互交织和重叠。此时,专利诉讼极其困难。保护规则(成文法规定,案例提取规则)在 A 国家可能构成侵权,但在 C 国家不构成侵权。
但有一个道理,世界是普遍的。把赃款捐给孤儿院合法吗?无论是盈利还是公益,都不是判断技术是否侵权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