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信息,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微信公众号前不久公布了一起起诉案子,林某做为借款方,刘某做为借款人,签署了一份《借款协议书》,承诺刘某向林某借款1000万余元,林某选购等价的以太币区块链资产即以太币,转到刘某特定的帐户,刘某应于接到借款后一年内将此笔借款以RMB的方式退还林某。 《借款协议书》签署后,林某向刘某特定帐户转到3165个以太币。刘某出示《收款收据》,确定接到林某RMB1000万余元。因刘某未按照约定还钱,林某向思明法院提出诉讼,规定刘某还款借款本钱1000万余元及相对应贷款利息。 思明法院审判觉得,林某与刘某开展以太币买卖搅乱金融业纪律,违反公共秩序,危害社会发展集体利益,故林某与刘某签署的《借款协议书》失效,从而引起的损害由被告方自主担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