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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468      证券简称:科美诊断     公告编号:2023-029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东上海沛禧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沛禧”)及其一致行动人HJ CAPITAL 2 LIMITED(以下简称“HJ CAPITAL”)分别持有公司股份26,731,070股、11,273,384股(合计持有38,004,454股),占公司总股本6.67%、2.81%(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9.48%)。

上述股份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且已于2022年4月11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自身资金需求,上海沛禧及HJ CAPITAL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减持不超12,030,000股,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3.00%。其中,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4,010,000股,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至2023年8月4日期间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8,020,000股,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至2023年8月4日期间进行。上海沛禧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政策备案申请,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任意连续6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HJ CAPITAL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若在上述减持期间,公司有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对应的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上海沛禧及一致行动人HJ CAPITAL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上海沛禧、HJ CAPITAL大宗交易减持期间为自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8月4日。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企业授权公司直接办理上述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企业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发行人。

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遵守上述约定。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且在满足减持条件后,本企业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等多方面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或者其他合法方式逐步减持。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前,将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拟减持的数量、减持方式、期限等;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本企业减持股份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还将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于股份流通限制的其他规定。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在减持期间内,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1、上海沛禧及一致行动人 HJ CAPITAL 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监管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同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8日

证券代码:688468        证券简称:科美诊断         公告编号:2023-030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成都爱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爱兴”)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已立案受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科美博阳诊断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博阳”)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6,900.00万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次再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视最高院判决情况而定。

一、诉讼基本情况

科美博阳认为成都爱兴销售的以“肌钙蛋白Ⅰ测定试剂盒(均相化学发光免疫分析法)”为代表的系列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侵犯科美博阳的技术秘密,科美博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交《民事起诉书》,请求判令:1)程敏卓和成都爱兴立即停止侵害科美博阳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程敏卓与成都爱兴赔偿因技术秘密侵权行为而给科美博阳造成的经济损失6,800万元,以及科美博阳为调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00万元;3)程敏卓和成都爱兴在国家级官方媒体上向科美博阳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

2020年9月22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沪73知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程敏卓、成都爱兴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科美博阳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直至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为止;2)被告程敏卓、成都爱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科美博阳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3)驳回科美博阳其余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23日,科美博阳收到法院寄送的两被告上诉状,两被告已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日,该上诉案件已获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其他重要事项”之“三、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事项”之“(一)公司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2022年12月15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1889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结果如下:

(1)驳回程敏卓、成都爱兴上诉,维持原判;

(2)成都爱兴停止侵害科美博阳在本案主张的商业秘密直至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

(3)程敏卓、成都爱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科美博阳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及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

(4)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0元,由程敏卓、成都爱兴负担;

(5)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2)。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院发送的《应诉通知书》【(2023)最高法民申156号】,成都爱兴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提出再审申请,本案已受理立案。成都爱兴的再审请求如下:

(1)撤销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知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2020)最高知民终1889号民事判决;

(2)改判驳回科美博阳的全部诉讼请求;

(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诉讼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再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视最高院判决情况而定。

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公司诉讼事项,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也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免责声明:文章中操作建议仅代表第三方观点与本平台无关,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据此交易,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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