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藏品的购买者,几乎都是年轻人。
来自北京的“00后”徐文(化名)就是其中之一。因为“花几十块就能拥有独一份,价值说不定还会涨”,两年多来,他在不同的平台购买了数十件数字藏品。像玩游戏那样,他将购买数字藏品也称为“玩”。
一个关于数字藏品的定义在网间广为流传:“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
数字藏品源自舶来品NFT(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质化代币),但两者并非完全相同。在国外,NFT概念兴起后,立即引发了炒作热潮。不少人认为,数字藏品是NFT本土化、合规化的应用探索、展现模式。
法治周末记者调查发现,因为目前相关法律尚存空白,涉嫌违规的数字藏品“地下交易”十分活跃。
“财产”还是“凭证”?
深圳市区块链协会法律专委会执行主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志浩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NFT(含数字藏品)的官方定义,也没有相关立法。
他介绍道:目前,在法律理论层面,对于NFT的定性存在“财产说”还是“凭证说”的争议。这也意味着,围绕NFT的法律关系,是适用普通民事法还是适用证券类的法律规定仍不明确。
“我个人比较认可‘凭证说’,也就是说所有的NFT,都应仅仅是某种权利或财产的的凭证。而NFT的发售,本质上是一方主体让渡了某种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NFT本身就是持有该财产或权利的凭证。”郭志浩说。
北京市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世勇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则认为,NFT应当属于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但是因前置法暂未明确,所以暂时来说,NFT至少属于财产性利益或者属于特定且有价值的计算机数据。
被“黄牛”盯上的数字藏品
尽管NFT在国内法律中的“身份”不明,但这并不影响其受欢迎程度。
一份内报告称:2021年,NFT交易额达到176亿美元,比2020年的8200万美元飙升了21000%。
在国内,徐文也亲身感受到了数字藏品的火爆。“前不久,支付宝发布了一个新的付款码皮肤数字藏品,分四批发放。我抢了四次都没抢到。”
此前,有新闻报道称,2021年6月23日,支付宝与敦煌美术研究所合作推出基于蚂蚁链发行付款码 NFT 皮肤,价格在闲鱼平台最高被炒至150万元。之后,闲鱼平台将其紧急下架。
“闲鱼平台上高价转卖NFT作品的那些人,就是之前炒文玩、炒鞋的那批人,相当于‘黄牛’。”唱片库创始人黄歆泉说。
从2021年4月开始接触NFT,黄歆泉已然积累了不少经验。他将创作的NFT唱片发布在国内的某平台上,并与平台方进行分成。作为创作方,他希望未来能有针对NFT更为明确的监管政策出台。
2021年10月31日,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中国美术学院、蚂蚁集团、腾讯等机构共同发布了《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将抵制任何形式的以数字文创作品为噱头,实质发行和炒作虚拟货币的行为;抵制任何形式的数字文创作品价格恶意炒作,防范投机炒作和金融化风险。
但在国内一些平台上,高价的数字藏品交易并不鲜见。法治周末进入某个号称“NFT玩家”的网络社区后,发现超过一千人在社区内讨论数字藏品的交易信息,包括内容、价格等。
进入到社区中,法治周末记者看到社区内超一千人,讨论内容涉及交易内容以及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