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自己以往对于区块链行业的案例经验,有律师认为,现在在做NFT相关业务的项目方,大多数还是在“卖空气”,因为这些NFT并没有权利价值映射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薛佳莹
法治周末记者 郑超
来自北京的“00后”徐文(化名)是一名数字藏品购买者。因为“花几十元就能拥有独一份,价值说不定还会涨”,两年多来,他在不同的平台购买了数十件数字藏品。像玩游戏那样,他将购买数字藏品也称为“玩”。
一个关于数字藏品的定义在网间广为流传:“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
数字藏品源自舶来品NFT(Non-Fungible Token,即非同质化代币),但两者并非完全相同。在国外,NFT概念兴起后,立即引发了炒作热潮。不少人认为,数字藏品是NFT在中国本土化、合规化的应用探索、展现模式。
但深圳市区块链协会法律专委会执行主任、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郭志浩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NFT或数字藏品的官方定义,也没有相关立法。
“财产”还是“凭证”?
郭志浩介绍道,目前,在法律理论层面,对于NFT的定性存在“财产说”还是“凭证说”的争议。这也意味着,围绕NFT的法律关系,是适用普通民事法还是适用证券类的法律规定仍不明确。
“我个人比较认可‘凭证说’,也就是说所有的NFT,都应仅仅是某种权利或财产的凭证。而NFT的发售,本质上是一方主体让渡了某种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NFT本身就是持有该财产或权利的凭证。”郭志浩说。
北京市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曹世勇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则认为,NFT应当属于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但是因前置法暂未明确,所以暂时来说,NFT至少属于财产性利益或者属于特定且有价值的计算机数据。
被“黄牛”盯上的数字藏品
尽管NFT在国内法律中的“身份”不明,但这并不影响其在全球的受欢迎程度。
一份业内报告称:2021年,NFT的全球交易额达到176亿美元,比2020年的8200万美元飙升了21000%。
在国内,徐文也亲身感受到了数字藏品的火爆。“前不久,支付宝发布了一个新的付款码皮肤数字藏品,分4批发放。我抢了4次都没抢到。”
此前,有新闻报道称,2021年6月23日,支付宝与敦煌美术研究所合作推出基于蚂蚁链发行付款码 NFT皮肤,价格在闲鱼平台最高被炒至150万元。之后,闲鱼平台将其紧急下架。
“闲鱼平台上高价转卖NFT作品的那些人,就是之前炒文玩、炒鞋的那批人,相当于‘黄牛’。”唱片库创始人黄歆泉说。
从2021年4月开始接触NFT,黄歆泉已然积累了不少经验。他将创作的NFT唱片发布在国内的某平台上,并与平台方进行分成。作为创作方,他希望未来能有针对NFT更为明确的监管政策出台。
2021年10月31日,国家版权交易中心联盟、中国美术学院、蚂蚁集团、腾讯等机构共同发布了《数字文创行业自律公约》,将抵制任何形式的以数字文创作品为噱头,实质发行和炒作虚拟货币的行为;抵制任何形式的数字文创作品价格恶意炒作,防范投机炒作和金融化风险。
但在国内一些平台上,高价的数字藏品交易并不鲜见。法治周末记者进入某个号称“NFT玩家”的网络社区后,发现超过一千人在社区内讨论数字藏品的交易信息,包括内容、价格等。
法治周末记者私信社区中一位玩家,询问如何交易。对方回复:“闲鱼、中介和电子合同,你来挑。”
在徐文眼中,这种社区内的二次交易大多不可信。“有媒体报道出NFT可能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选择一个靠谱平台和一件具有收藏价值的NFT作品,是我自己进行交易的两个标准。”
律师认为不少数字藏品是“卖空气”
3月10日,据《北京商报》报道,一家名为“唯一艺术”的数字藏品交易平台近期因不发货也不退款的问题,被大量用户投诉。好在最终,近6000笔故障订单全部完成退款。
对此,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屈向东说,一般情况下,如果根据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内容上,平台既不发货也不退款,属于违约行为。从深层次来看,上述事件折射当前数字藏品规制的两方面问题。
一是相关运营平台亟待规制。这种规制一方面是从其准入门槛上,如需要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电信服务资质等相应资质;另一方面是从其经营行为上,需要健全对其运营流程的规范指引,这需要政府、法院、产业组织、用户等多方共同治理。
二是数字藏品的权利归属有待进一步厘清。如购买了数字藏品的用户,享有何种权利?实践中,当数字藏品的铸造者并非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时,用户的所有权在何种情况下不得侵害该著作权?这些问题尚未得到法律层面的规范。
对于NFT目前的交易,曹世勇表示,鉴于NFT存在虚拟币对价交易、金融属性鲜明、极易被炒作的特点,严格来说,国内是不允许NFT交易平台存在的。虽然说暂时没有明确的监管规定,但是从2018年8月银保监会、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区块链”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及2022年2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布的《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的内容来分析,NFT的交易、炒作包括相关交易平台是极有可能会被政策监管并禁止的。
曹世勇补充说:而且NFT交易平台如果存在欺诈、非法集资、非法经营或者传销等行为的,是有可能被行政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的;如果达到入罪标准,则有可能被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进行刑事处罚。
郭志浩表示,目前开放二级市场的都是在违规经营,但私下以转赠的名义交易的,却没有被明文禁止,处于“灰色地带”。
“暂未发现NFT和数字藏品方面的刑事案件。可以说,这个领域还是一片空白。警方针对NFT和数字藏品的相关案件暂时也没有专门的立案规定。”曹世勇说,“但是,当不法分子利用NFT或者数字藏品来实施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经营、洗钱等行为时,警方是可以适用这些罪名的立案标准等规定的。”
“举个例子,通过NFT或数字藏品交易等行为进行非法集资或者传销的,可能会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如果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达到入罪标准的,有可能涉嫌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曹世勇补充道。
郭志浩表示,目前法院和警方还没有针对NFT的案例。结合自己以往对于区块链行业的案例经验,他认为,现在在做NFT相关业务的项目方,大多数还是在“卖空气”,因为这些NFT并没有权利价值映射。
“未来可以针对区块链行业进行专门立法”
在监管方面,郭志浩表示,目前NFT涉及到多个方向的法律关系,但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因此在监管方面主要还是应当结合现有的互联网、电子商务和证券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他建议,未来可以针对区块链行业进行专门立法。
曹世勇告诉法治周末记者,目前,国内对NFT或数字藏品的监管更多地体现在各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主要监管手段为行政处罚。比如,当NFT内容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的,知识产权部门会进行监管。此外,在NFT或数字藏品领域,我国目前已经存在行业内自律监管。
屈向东认为,从制度建设层面而言,由于国内监管体制机制相对滞后,迫切需要加快制度建设,完善监管规则,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具体来说,从金融风险防范、知识产权保护这两个重点领域出发,既要保护知识产权,避免数字藏品成为版权侵权行为的“新领域”,还要加强对NFT的金融监管。
由于NFT交易中,可能存在偷税漏税、非法集资、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必要对其加强监管。屈向东介绍说,美国也已经关注NFT存在的洗钱风险。
屈向东建议:从监管主体建设层面,鉴于NFT涉及面广,可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主体,并适时将金融监管、个人信息、知识产权等相关执法部门纳入监管体系;从监管标准上,应推动建立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只有通过标准化工作,引导NFT或数字藏品平台就上链、销售、使用、流转等环节建立安全可控、流转有序的合规体系,才能切实保护用户、著作权人等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