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资讯 >

严禁为新建虚拟货币挖掘项目提供财政、税收和财政支持

(11)严禁为新建虚拟货币挖掘项目提供财政、税收和财政支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严禁支持任何形式的新的虚拟货币挖掘项目,如金融、税收和金融。政府主导的工业园区不得引入新的虚拟货币挖掘项目。
五、加快现有项目有序退出
(102)依法查处非法供电。加强行政执法,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型水电企业,严禁虚拟货币挖掘项目 货币挖掘企业发展自备电站 畅通12398能源监管投诉报告热线等渠道,严肃查处非法供电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依法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13)实施不同的电价。虚拟货币采矿项目纳入不同电价政策的实施范围,实施淘汰企业电价。价格上涨的标准是0.30元/千瓦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国家发改委将进一步提高虚拟货币涨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掘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严格执行差异化电价政策,按时向虚拟货币挖掘企业充分收费。

严禁为新建虚拟货币挖掘项目提供财政、税收和财政支持(104)虚拟货币采矿项目不得参与电力市场。加强对电力市场秩序的监督,加强对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用户的筛选。虚拟货币采矿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电力市场,虚拟货币采矿项目不得以任何方式享受电力市场的收入。进入电力市场的虚拟货币采矿项目必须在一段时间内退出限制。
(105)停止对虚拟货币挖掘项目的所有财政和税收支持。地方政府对现有项目给予税收、租金、水电等优惠政策,必须限期停止和取消。虚拟货币挖掘项目及其园区不得给予地方政府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
(106)停止为虚拟货币挖掘项目提供金融服务。禁止所有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间接提供金融服务和各种形式的虚拟货币挖掘企业和项目。信贷支持,采取措施收回已发放的贷款,严厉打击以虚拟货币挖掘名义发行的各种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

猜你喜欢

关注我们

微信二维码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