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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优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

全国人大代表、科大讯飞董事长刘庆峰近日表示,建议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益所涉个税的缴纳时点调整为实际出售日,转让股票所得适用20%的税率;同时建议将已经在科创板实施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政策落地主板市场,尤其是主板科技类上市公司。

这是刘庆峰第四次提出与股权激励相关的建议。在担任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期间,刘庆峰曾多次提出进一步优化股权激励税收政策的建议。

据了解,目前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在股权激励政策方面存在差异。对于非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计税时间节点设定为“解禁日”, 如果解禁日当日市价高于成本,需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缴纳。

刘庆峰表示:“股权激励实践中,不少激励对象在纳税时点为了纳税不得不提前卖出股权激励所获得的股票,从而影响到股权激励的中长期激励作用。而且,受激励的经营管理团队适用税率往往高达45%,这一定程度上影响施行效果和激励对象的积极性,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旨在鼓励员工长期持有、激励创新创业、分享企业发展成果的初衷不一致。”

对此,刘庆峰建议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益所涉个税的缴纳时点调整为收益兑现阶段即“实际出售日”,与非上市公司政策保持一致,以提升员工获得感。同时建议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转让所得参照限售股所得,统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保障股权激励效果,激发科技企业人才创新精神,释放创新活力。

此外,刘庆峰还希望进一步优化主板科技创新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政策,建议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政策能落地主板市场,尤其是允许主板科技类上市公司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这可以使主板科技类上市公司更好地运用股权激励政策,发挥龙头企业的科创引领作用。”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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