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相关公示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通过公司内部发布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在公司内部予以公示,名单公示期为10天,从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9日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2、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是否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材料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业务指南》、《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对激励对象资格的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包括一名中国香港籍员工,该中国香港籍员工为公司的核心骨干人员,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公司实行国际化战略,拓展海外市场将是公司未来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一环;纳入激励对象的员工在公司的海外市场拓展、技术支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股权激励是上市公司常用的激励手段,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有利于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本激励计划将该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铂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4月1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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