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后,王某陆续向李某转账46万元。李某收到后,通过向柬埔寨注册的A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部分人民币,并用李某持有的另一种数字货币amc币进行兑换,为王某转换成ato币。王某登录账户点击一次量化,ato币每日产生3%收益,可转换成sbo币,然后再转换成比特币或usbt币在网上交易。
后来A公司关闭,平台无法登录。王某以李某没有按照约定按期支付固定收益并拒绝返还本金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退还本金46万元及利息。
李某辩称,自己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王某转账至自己账户后,自己是按照王某指示将其转换为ato电子货币,再转到王某的平台账户。王某的行为是个人投资行为,自己仅是帮忙转换币种,王某购买的数字货币最终下跌导致其收益的缩减与自己无关,要求驳回王某全部诉请。
本案实为王某经李某和张某的推荐而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引发的纠纷,涉嫌刑事犯罪。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范围,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官提醒投资者应增强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审慎作出投资决定,不应轻信高利诱惑,拒绝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行为,谨防个人财产权益受损。
(通讯员刘茂梁,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刘通,来源:新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