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认定:(一)被告人李某虎与杨某某、龙某靖均在商州城区从事传销活动。2017年11月16日16时许,被害人任某某被一名谎称“贾某某”的女网友骗至商州区,要求其加入传销组织,被任某某拒绝。龙某靖指使“贾某某”将任某某诱骗至商州区XX园附近,并联系被告人李某虎、杨某某到商州区XX园附近,准备实施抢劫。任某某到达后,被告人李某虎从身后将任某某抱住摔倒,用木棍击打任某某腿部,龙某靖对任某某拳打脚踢,杨某某从任某某身上搜出1部价值1864元的VIVOX6SPLUS手机及1000元现金,并强行索要了任某某的手机密码及微信和支付宝密码。
(二)2017年12月2日16时许,被害人万某某被一名谎称“赵欣”的女网友骗至商州,要求其加入传销组织,被万某某拒绝。2017年12月4日12时许,万某某被“赵欣”诱骗至商州区商州监狱后山,被告人李某虎、龙某靖、杨某某等人事先在山上等候,见到万某某到达后,被告人李某虎上前从身后将万某某抱住,龙某靖、杨某某对万某某进行了拳打脚踢,之后杨某某从万某某身上搜出1部价值1699元的磨砂黑VIV0X9手机。
(三)2017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害人李某某被一名谎称“唐小丽”的女网友骗至商州,要求其加入传销组织,被李某某拒绝。次日12时许,“唐小丽”等人将李某某诱骗至商州区XX公路XX号桥北面山坡。“唐小丽”以拍照为由索要了李某某价值1044元的银色红米NOTE4X手机一部。被告人李某虎、杨某某、张某某等人事先在山上等候,见到李某某到达后,被告人李某虎从身后将李某某抱住摔倒,并持木棍击打李某某的身体和头部,杨某某与张某某对李某某进行了拳打脚踢,逼迫李某某脱掉外套、裤子和鞋,强行索要了李某某的微信、支付宝及银行卡密码。之后李某某趁人不备逃离现场并报警。事后,李某某的支付宝被盗刷1000余元进行了网上购物。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李某虎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李天虎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有证据证明。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虎通过殴打、威胁等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对上诉人李某虎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不符合事实,并不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