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法律审查查明,自2016年9月开始,李某某与同案人徐某某、王某某、吕某某(已判决)合作,利用“超圣会员商城”网络平台推广“微商消费3.0”传销返利模式。他们通过在各地开设践行馆进行传销活动,并制定了《超圣公司理财返现积分制度》。
根据该制度,每单消费金额为900元,每个工作日送出24个超圣积分。此外还有直推奖励和指导奖励,其中直推奖励每单享受45个超圣积分,指导奖励分为九代,从第一代到第九代积分递减。超圣积分可以兑换现金和对冲报单。投资者通过购买900元的健康产品注册成为会员,并通过返利制度诱使下线人员继续发展,以获取更多奖励积分。
在传销平台的搭建和运营过程中,同案人徐某某、王某某、吕某某、李某甲、熊某某、李某乙并未实际投入资金。由于资金链断裂,该传销网站在2017年7月停止提现。截至2017年8月13日,该传销组织发展了九层以上的层级,会员遍布22个省市,会员下单数为136912人次,涉及金额高达1.168亿元。
在该传销组织中,被告人李某甲担任公司的讲师,负责宣传“超圣微商3.0”消费模式和中医养生等事务。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与他人共同组织和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的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通过购买产品获得参与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层级关系,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诱导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和社会秩序。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构成犯罪。有清晰、确实、充分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