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发之前,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的人员共有超过598万人,涉案金额达到1046亿余元。在此期间,张天明的前妻徐某、女朋友林某慧以及儿子张某文将他的违法所得分多次通过其他家族成员进行资金转移,总计1.6亿余元。
在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张天明将1400万余元的违法所得多次转入徐某的账户。徐某按照张天明的指示将这笔资金用于自己或请他人帮助维护善心汇平台的稳定。徐某利用这笔资金在苏州市购买了一套房产、一个门面和五套公寓,还买了一辆沃尔沃越野车。
此外,徐某还将张天明给她的数百万元违法所得转到她母亲的银行账户内,用于购买理财产品。
在2017年7月之后,徐某明知张天明等善心汇骨干成员被公安机关查处,仍然多次从自己控制的银行账户取款251万元进行资金转移。
2018年3月22日至4月23日期间,江永县公安局民警多次对徐某进行调查,她仅承认了1400万余元的事实,并且只交代了用该款购买了一套房产、一个商铺和一辆越野车,对222万余元及其购买的五套公寓进行隐瞒,并拒绝交待。之后,她还将部分款项转移。
在2017年2月,张天明通过董某认识了林某慧,并知道林某慧和她的姐姐林某平都是善心汇会员。于是,张天明请林某慧做他的助理。在和林某慧相处的过程中,张天明得知林某慧有400多万元的债务,出于同情和好感,他陆续给林某慧打钱用来还债。在林某慧过生日之后,双方确立了男女朋友的关系。
林某慧在与张天明交往的过程中,明知他从事传销犯罪活动,仍然在2017年2月至5月期间收受了他的传销资金5524万元。事后,这笔资金被用于偿还她和她亲属的债务以及生活开支。
其中,林某慧帮助父亲还债约1000万元,帮助大哥林某华还债和开支共计795万元;帮助二哥林某国还债和开支共计835万元;还清自己的债务约600多万元;通过姐姐林某平转给母亲吴某了100万元,借给了刘某红、陈某等人130万元;通过嫂子梁某易转给父母200万元用于看病和生活费用;剩下的1000万元留给梁某易用于开支。
2017年7月17日,张天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林某慧一起躲到了河北省廊坊市的喜来登酒店,并与董某、季某丽等人商议处理张天明的事情。经过商议,林某慧和董某打电话给王某,要求他将北京龙公司账户上的钱转给林某慧。
7月18日凌晨,林某慧让人将转账所需的U盾送到了北京王某的住处。王某通过网银将7000万元转账至林某慧的大哥林某华和嫂子梁某易所开的海南华易力公司账户上。王某又将剩下的1000万元转到自己的账户上。
同日,林某慧安排二嫂胡某玲从自己姐姐林某平的海南江叶公司转账1000万元,然后再让梁某易分批次将这笔钱转出去。同日,梁某易通过这个账户将296.4万元转给潘某清、318.2万元转给凌某英、347.8万元转给林某娃(她姐姐的嫂子)。